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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9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粘怡真
債務人
永泰廣告有限公司
債務人
曹耿星(歿)
債務人
曹巍馨即曹耿星之繼承人
債務人
蘇純慧(歿)
債務人
江侑諺即蘇純慧之繼承人
債務人
江宥蓄即蘇純慧之繼承人
債務人
蘇賢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強制執行後,因債務人曹耿星已死亡,債權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與拋棄繼承公告之繼承人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完整繼承系統表,查債權人於114年7月3日收受後,逾期未補正完整繼承系統表(有多位拋棄繼承人,未列明於繼承系統表中,由家事公告及繼承系統表核對即可得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14年8月45日再次發函,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查債權人於114年8月8日收受後,逾期仍未補正完整繼承系統表(有多位拋棄繼承人,未列明於繼承系統表中,由家事公告及繼承系統表核對即可得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依前述條文第一款之情形,應予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933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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