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933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粘怡真
- 債務人
- 永泰廣告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曹耿星(歿)
- 債務人
- 曹巍馨即曹耿星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蘇純慧(歿)
- 債務人
- 江侑諺即蘇純慧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江宥蓄即蘇純慧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蘇賢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強制執行後,因債務人曹耿星已死亡,債權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與拋棄繼承公告之繼承人不相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完整繼承系統表,查債權人於114年7月3日收受後,逾期未補正完整繼承系統表(有多位拋棄繼承人,未列明於繼承系統表中,由家事公告及繼承系統表核對即可得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14年8月45日再次發函,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查債權人於114年8月8日收受後,逾期仍未補正完整繼承系統表(有多位拋棄繼承人,未列明於繼承系統表中,由家事公告及繼承系統表核對即可得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故依前述條文第一款之情形,應予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