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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聲請人
莊雅筑
相對人
何光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30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CH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27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簽發,113年12月30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CH0000000)。詎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票載金額及自到期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9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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