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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聲請人
陳憓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昶志、周育碩、周文美、柳安羭、周壽鵬、蘇曉莉(原名房凱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屬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或違反,即違反強行規定,其票據無效。又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與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於正面表明為本票之文字上方,記載「擔保因遲延所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等字樣,即於系爭本票附加支付條件,違反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強制規定,揆諸上揭之說明,系爭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備註 111年12月15日 65萬元 (無) 本票正面有 「擔保因遲延所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記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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