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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2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 原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志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02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李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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