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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鄭富容

  • 原告
    陳正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陳正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郵務送達費、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下列資料需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計算式:(1+9) ×10×43=4,300】,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 ,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述「聲請人前經營中古車買賣業,因經營失利而結束」一情,是否即指經營「吉泰車業商行」?若否,則需陳報相關資料,如是,另請陳報「吉泰車業商行」民國112年10月及114年7、8月之營業額資料(經查,吉泰車業商行係112年10月24日核准設立,114年8 月31日停業,聲請人僅提供112年11月至114年6月之營業額 資料)。又該商行既申請停業,其內部營業設備之處分情形,亦請說明。 三、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強制險以外商業保險(含人壽、儲蓄型、投資型保險),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及前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等資料。 四、請分別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2年內」及「聲請後迄今」 之所有收入(含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政府補助款等其他一切收入)數額、原因、種類及各自起訖時間,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稱月收5萬元,係 自營網約車載客業務,無加班費、三節禮金及年終獎金,應據實陳報各筆數額,或提出薪資單、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又請計算聲請人前2年收入之總額)。如於某段期間內無 收入,亦請陳報其起迄時間,有無領取失業給付、家庭生活補助等社會救助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等)。又依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有1筆來自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收入,請說明該筆收入性質及來源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說明書所載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LAT-3079車輛2部,並非本人所有而係吉泰車業商行客人借名登記等語,請提供借名登記之相關證明(如有無借名登記之書面契約、相關對話紀錄、借名登記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以供核實,或其他堪以認定確係借名登記之相關資料),另請陳報該車輛2部之市價約略若干。 六、請聲請人補提其名下基隆市○○區○○○段000○00000號土地第一 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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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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