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3號
- 原告
- 上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琪
- 訴訟代理人
-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
黃勝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有報關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萬9,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43號
魯忠軒律師
黃勝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有報關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萬9,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