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沁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肅之因本院民國114年度訴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3月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9,80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肅之因本院民國114年度訴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3月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9,80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