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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5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周裕暐

上訴人
即原告
楊一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蔣水倉等人間因115年度訴字第115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18,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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