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一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蔣水倉等人間因115年度訴字第115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18,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1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蔣水倉等人間因115年度訴字第115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18,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