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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曹庭毓姚貴美黃梅淑

上訴人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如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或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無訴訟能力人有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1條第2項、第52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按上訴人現任主任委員(下稱主委)游亞婷之前任主委為訴外人張嘉偉,此為本院職務已悉之事實,而訴外人張嘉偉乃未經合法選任為主委乙情,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字第801號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事件認定在案,並經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確定,此有前揭判決在卷可憑,是訴外人張嘉偉並非合法之主委,則其日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推選游亞婷為主任委員之決議自屬無效,故上訴人現無法定代理人。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或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同時陳報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供參),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2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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