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七一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七一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藍瀛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台北縣瑞芳鎮○○○段楓子瀨小段二一七、二二六之二地號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一移轉登記與原告。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五八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重上更(一)第四九號、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七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七三號、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0一九號民事判決確定中,已判決原告勝訴確定。
三、原告就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按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九條第七款後段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王翠芬
~B法院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