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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五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邱璧華

  • 原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法人
  • 被告
    新瓷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五二七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送達代收人 林玲君 被   告 新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璧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 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蔡岱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 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B    法院書記官 范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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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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