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五二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五二七號
- 原告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送達代收人
- 林玲君
- 被告
- 新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璧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未據補繳不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范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