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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七一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藍瀛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台北縣瑞芳鎮○○○段楓子瀨小段二一七、二二六之二地號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一移轉登記與原告。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五八號、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重上更(一)第四九號、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七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七三號、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0一九號民事判決確定中,已判決原告勝訴確定。

三、原告就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之訴,按民事訴訟法二百四十九條第七款後段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王翠芬

~B法院書記官 林苑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七一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