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文
- 被告
- 甲 ○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前補正,此項裁定業已以通知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又被告住所在美國,原告原不得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原告竟虛列被告住所在基隆市而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亦屬不合,惟因被告輾轉知悉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仍應視為起訴,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木貴
~B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