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等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十八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8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等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十八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