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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等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十八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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