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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九三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九三九號

聲請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柒拾柒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柒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叁佰柒拾柒萬元,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一紙,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翠芬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B    書記官 張堅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九三九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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