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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邱璿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4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7, 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0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