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4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7, 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