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