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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聰明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其中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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