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5號

上訴人
余東洋即東洋企業社

      甲○○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基隆市政府間因95年重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19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