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7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5年12月27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或 到 期 日│ (新台幣) │ │ │├──┼───────┼────────┼───────┼─────┼──────┼──┤│010 │陳信賢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1月10日 │162,932元 │FF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信二│ │ │ │ ││ │ │路分社 │ │ │ │ │├──┼───────┼────────┼───────┼─────┼──────┼──┤│011 │陳信賢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1月20日 │125,628元 │FF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信二│ │ │ │ ││ │ │路分社 │ │ │ │ │├──┼───────┼────────┼───────┼─────┼──────┼──┤│012 │陳信賢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1月30日 │100,000元 │FF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信二│ │ │ │ ││ │ │路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