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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乃以所主張本票債務共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陸仟元不存在為充要條件,自無須另行核定價額之問題,故應以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陸仟元核算裁判費,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