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6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