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余東洋即東洋企業社
甲○○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基隆市政府間因95年重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19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13,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