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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7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5年12月27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或 到 期 日│ (新台幣) │ │ │├──┼───────┼────────┼───────┼─────┼──────┼──┤│010 │陳信賢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1月10日 │162,932元 │FF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信二│ │ │ │ ││ │ │路分社 │ │ │ │ │├──┼───────┼────────┼───────┼─────┼──────┼──┤│011 │陳信賢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1月20日 │125,628元 │FF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信二│ │ │ │ ││ │ │路分社 │ │ │ │ │├──┼───────┼────────┼───────┼─────┼──────┼──┤│012 │陳信賢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4年11月30日 │100,000元 │FF0000000 │ ││ │ │一信用合作社信二│ │ │ │ ││ │ │路分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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