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20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1205號
- 上訴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