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1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青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九一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97年3月7日裁定命在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九一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