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6號
- 原告
- 德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進發
- 原告
- 吳宗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英鳳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憲男律師
- 被告
- 劉朝慶
- 被告
- 謝賴鳳梅
- 被告
- 林金𡍼
- 被告
- 張劉秋菊
- 被告
- 賴林碧卿
- 被告
- 張瑞献
- 被告
- 王英助
- 被告
- 魏燕瑩
- 被告
- 謝忠勳
- 被告
- 李蒼林
- 被告
- 李蒼來
- 被告
- 李智全
- 被告
- 簡陳秀英
- 被告
- 林楊素瓊
- 被告
- 劉玉葉
- 上十五人訴訟代理人
- 簡雪如
- 被告
- 陳鴻霖
陳俊安
楊 敏
趙嘉萾
趙岑笙
王瑞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應依另件行政爭訟程序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5號巷道爭議事件(下稱系爭行政訴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98年12月21日裁定命在系爭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系爭行政訴訟事件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12號判決確定,有系爭行政訴訟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雖該確定判決未就巷道爭議之實體事項為任何判斷及認定,而係另函送法定管轄訴願機關內政部重為適法之決定,然系爭行政訴訟事件即屬終結,至於嗣後內政部重為之決定,固係就同一事實為認定,惟已屬未來可能發生之另一新的行政訴訟事件,而非系爭行政訴訟事件之延續,本院所為上述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