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6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650號
- 抗告人
-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間因96年基簡字第6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9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65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間因96年基簡字第6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9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