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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九一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97年3月7日裁定命在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三九一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小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1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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