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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壬○○
上訴人
1
上訴人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

      黃敬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訴字第398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8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