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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7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就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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