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農會間,因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玖萬伍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