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7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月25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91,400元,詎於民國97年5月2日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