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原告
- 林美月
- 原告
- 林美珠
- 原告
- 林水源
- 原告
- 林素美
- 原告
- 林家輝
- 原告
- 林家弘
- 原告
- 林于傑
- 原告
- 林猷強
- 原告
- 林恩如
- 原告
- 林恩光
- 原告
- 林恩夙
- 原告
- 林根標
- 原告
- 林意舒
- 原告
- 林珈民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筑
- 原告
- 莊雅筑
- 原告
- 前列十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被告
- 呂台年
- 訴訟代理人
- 張樹萱律師
- 被告
- 江春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學智
受告知人 傅家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林猶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猷強」;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證明書字號097基他資字第00089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證明書字號097基他資字第000895號、097基他資字第00089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