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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告
林美月
原告
林美珠
原告
林水源
原告
林素美
原告
林家輝
原告
林家弘
原告
林于傑
原告
林猷強
原告
林恩如
原告
林恩光
原告
林恩夙
原告
林根標
原告
林意舒
原告
林珈民
法定代理人
莊雅筑
原告
莊雅筑
原告
前列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告
呂台年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告
江春美
訴訟代理人
林學智

受告知人  傅家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林猶強」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猷強」;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證明書字號097基他資字第00089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證明書字號097基他資字第000895號、097基他資字第00089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