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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請人
典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民國97年6月4日台灣新生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經查本院97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人為甲○○,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既非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人,其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97年度除字第11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典盛機械工程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97年5月19日 │80,00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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