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典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民國97年6月4日台灣新生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經查本院97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人為甲○○,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既非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人,其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97年度除字第11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典盛機械工程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97年5月19日 │80,00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