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83號聲 請 人 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8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浩綸實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7年12月10日│160,000元 │FQ0000000 │ │ │ │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東基│ │ │ │ │ │ │ │隆分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簡豐益 ( 以下免登報) 一、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請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