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典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聲請人,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其票據號碼為AA0000000號,其票據金額、發票日均為空白之支票1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此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遺失之支票1紙,未記載金額、發票年月日,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足稽,揆諸前開說明,尚非票據法上所謂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56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