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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34號

聲請人
典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聲請人,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其票據號碼為AA0000000號,其票據金額、發票日均為空白之支票1紙,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此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遺失之支票1紙,未記載金額、發票年月日,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足稽,揆諸前開說明,尚非票據法上所謂之票據,即非「證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56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金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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