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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號

上訴人
乙○○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乙○○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路21號1樓及地下1樓房屋全部騰空返還被上訴人,及上訴人乙○○、丙○○、丁○○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路21之1號2樓房屋全部騰空返還被上訴人部分,按系爭房屋96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9,400元、310,800元,共計580,2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80,200元。又就上訴人乙○○應自96年10月30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113,000元,及上訴人乙○○、丙○○、丁○○應自 96年10月30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0,000元部分,均係屬連續發生之不當得利有定期給付之性質,且其迄期不能確定,則應斟酌案情推定其存續期間以憑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以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之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二年為計算標準,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192,000 元【計算式:(113,000+20,000)×24=3,19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 3,772,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5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