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乙○○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乙○○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路21號1樓及地下1樓房屋全部騰空返還被上訴人,及上訴人乙○○、丙○○、丁○○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路21之1號2樓房屋全部騰空返還被上訴人部分,按系爭房屋96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9,400元、310,800元,共計580,2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80,200元。又就上訴人乙○○應自96年10月30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113,000元,及上訴人乙○○、丙○○、丁○○應自 96年10月30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0,000元部分,均係屬連續發生之不當得利有定期給付之性質,且其迄期不能確定,則應斟酌案情推定其存續期間以憑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以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之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二年為計算標準,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192,000 元【計算式:(113,000+20,000)×24=3,19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 3,772,2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57,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