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登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乙○○因97年訴字第3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列上訴人與乙○○因97年訴字第3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