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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3號

給付承攬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訴人
陳炳昌即成大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間給付承攬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99,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款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