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陳炳昌即成大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間給付承攬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99,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間給付承攬款項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99,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7,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