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3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彭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