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典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16號聲 請 人 典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民國97年6月4日台灣新生報,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經查本院97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人為甲○○,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既非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人,其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 ┌──────────────────────────────────────────┐ │97年度除字第116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典盛機械工程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97年5月19日 │80,00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 │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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