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勞簡字第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基勞簡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質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等人間因九十八年度基勞簡字第十九號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