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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98年訴字第47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乙○○部分為新臺幣119,700元、上訴人丙○○部分為新臺幣199,5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830元、3,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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