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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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