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及乙○○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2,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