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98年訴字第47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乙○○部分為新臺幣119,700元、上訴人丙○○部分為新臺幣199,5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830元、3,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