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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82號

上訴人
甲○○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訴字第4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 臺 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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