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調訴字第1號

宣告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調訴字第1號

上訴人
趙 粉
即被告

      趙家陞

      潘月意(即趙志明之.

      趙清榮(即趙木樹之.

      趙金忠(即趙木樹之.

      趙宏亮(即趙木樹之.

      趙林稻(即趙木樹之.

      趙蓴禎(即趙木樹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公業趙鰲峰‧趙鰲峰間因98年度調訴字第1 號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提出上訴理由狀及其繕本一份。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和上訴理由;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第441 條第1項第3款和第4款、第77條之16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94,000元,依前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迄未據繳納前開裁判費,自應命其補繳;又所提之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規定,亦屬得補正事項,自應命補陳上訴理由和提出繕本送達對造。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調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調解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