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7年6月4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典盛機械工程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97年5月19日 │80,000元 │AA0000000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