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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徐世禎

  • 原告
    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 ,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7年6月4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周素秋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典盛機械工程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97年5月19日 │80,00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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